國際促進委員會成立新聞照片











中華藝術攝影家學會「中華藝術攝影家終身成就獎」審查辦法

94年11月6日第九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會為鼓勵長期對藝術攝影創作,倡導中華藝術攝影之發展,併能發揚文化藝術之貢獻和効法郎靜山大師終身藝術攝影創作之精神,特設置「中華藝術攝影家終身成就獎」(以下簡稱本獎)。
第二條 本獎候選人須攝影創作三十年以上,並同時具備有下列二項(含)資格以上者:
一、現任或曾任攝影學會理事長或會長者。
二、曾任國家級或省、院轄市美展(攝影類)審查委員。
三、曾獲國家級或省、院轄市美展(攝影類)、國際性影展最高獎之得獎人,且資學相
當。
四、著名資深之攝影家,具有著作或作品專輯、舉辦攝影個展二次以上者。
五、從事攝影藝術創作多年,且蜚聲國內外藝壇,成就卓著之優秀攝影家。
第三條 為審查本獎項之得獎人,得組成審查委員會,俾利就前條受推薦人審議,並綜理審議事宜。
第四條 審查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審查委員五人至九人,由理事會推薦後,由本會聘任之,其任期得連任一次,並設秘書一人,綜理全般事宜。
第五條 本獎項之審查,依下列程序進行之:
一、審查作業於每年十一月至翌年二月間辦理。
二、每年十一月份理監事聯席會議,由理監事二名推薦候選人,並填具推薦表,提交審查委員會審理。
三、得獎人名單於每年二月份理監事聯席會議審核通過後,對外公布。
四、本獎之贈與典禮於每年會員大會時,隆重頒獎。
第六條 本獎項為「榮譽獎」,每屆推薦一名得主,贈與金質獎章乙枚,獎座乙座,當選證書乙幀,以資鼓勵。
第七條 本會現任理監事,不得列入本獎之候選人。
第八條 本辦法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二 條 (法律之名稱)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第 三 條 (命令之名稱)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第 八 條 (條文之書寫方式)法規條文應分條直行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項不冠數字,低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 三等數字,目冠以(一)、(二)、(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國際促進委員會成立新聞稿1[1]

中華藝術攝影家學會成立國際促進委員會(新聞稿、98.08.03秘書處整理)
中華藝術攝影家學會今年四月份會務改選後,會務發展除了沿襲歷屆理事長建立的規模運作之外,第十一屆理監事會亦積極尋求突破性之作為,希望開創出新而靈活的活動,以奠定本會在國內攝影界龍頭之地位,在組織精進部分,首先辦理的是將原先兩岸交流委員會調整並擴大編組,併更名為國際促進委員會。
98年8月2日國際促進委員會在本會會務中心(三重市捷運路55號)正式
成立,王古山理事長聘任林再生副理事長擔任國際促進委員會主任委員,王古山理事長於成立餐會中致詞表示,以對等地位、方式與對岸實施攝影藝術文化交流部分,是秉持以往交流模式,本會與對岸交流對口單位,以中共中央文聯組織的北京中國攝影家協會(中國攝協)及其所主辦的活動為主,至於大陸地區各省市的地方攝影組織交流或所舉辦的活動,則盡量採取輔導台灣地區地方攝影團體與其交流為考量。林再生主任委員亦表示,國促會成立後將定期或不定期舉辦國際性攝影交流活動及國際性攝影創作活動,目前已積極進行的是辦理參與韓國釜山的攝影邀請展及8月31日-9月7日組團前往雲南少數民族攝影創作,另外預定99年辦理國際攝影名家邀請展活動,在在顯示國際促進委員會成立之後的積極作為。
國際促進委員會成立各界嘉賓均來祝賀,包括台灣攝影學會榮譽理事長黃東焜夫婦、本
會顧問周志剛先生、蕭長盛先生、彭大利先生、周鑫泉先生、中華攝影報社長駱重賢先生等,均祝賀國際促進委員會成立運作順利。


中華藝術家攝影學會 國際促進委員會
主任委員:林再生
榮譽主任委員:沈文裕
副主任委員:張慶祥、楊大本、黃輝雄、陳楚泉
執行秘書:謝美華、屠嘉齡
執行委員:王傳信、江建林、白明德、林儷芳、楊雅婷、金 露、施泰福、莊家榮、李龍墉、
張明芝、蔡美足
委 員:施正陽、游連柯、陳文豐、曹翠華、詹志偉、吳萬添、蘇錦銅、王天樂、黃世園、
呂富湖、王榮寶、楊進益、王蓬君、黃錦郎、黃文權、蔡月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