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藝術攝影家學會第十一屆會務組織架構


中華藝術攝影家學會第十一屆會務組織架構

理 事 長 : 王古山
名譽理事長 : 顏倉吉
顧 問 : 傅崇文、周志剛、蕭長盛、彭大利、周鑫泉、莊 靈、翁庭華、黃東焜、許增輝、楊文博、林再福
副理事長 : 林再生、張慶祥
理 事 : 黃顯明、陳文嚮、楊大本、陳壽俊、陳楚泉、應文進、王傳信、李柏慶、白明德、陳錫奎、
楊雅婷、連世仁、劉柏文、連通善、徐添福、洪正敏、游家相、黃釋毅
監 事 : 陳永鑑、林儷芳、力義雄、卓秋池、江建林、黃建華、呂文堅
秘 書 長 : 黃 炳 祥
學術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慶祥
委 員 : 林再生、黃顯明、陳文嚮、楊大本、陳壽俊、陳楚泉、應文進、王傳信、李柏慶、白明德、
陳錫奎、連世仁、陳永鑑、洪正敏
活動企劃委員會主任委員 : 黃建華
公共關係委員會主任委員 : 楊大本
國際促進委員會主任委員 : 林再生
副 主 任 委 員 : 張慶祥、楊大本、黃輝雄、陳楚泉
執行秘書 : 屠嘉齡、謝美華
執行委員 : 王傳信、江建林、白明德、林儷芳、楊雅婷、金露、施泰福、莊家榮、李龍鏞、張明芝、蔡美足
委 員 : 施正陽、游連柯、陳文豐、曹翠華、詹志偉、吳萬添、蘇錦銅、王天樂、黃世園、呂富湖、王榮寶、楊進益、王蓬君、黃錦郎、黃文權、蔡月寶
數位影像推動委員會主任委員 : 王傳信
副 主 任 委 員 : 胡雪銖
2009高級會士聯展委員會主任委員 : 江建林
第九屆郎靜山紀念攝影獎主任委員 : 陳永鑑
會籍組組長: 劉柏文
財務組組長: 應文進
總務組組長: 黃釋毅

理事長王古山_南王卑南族猴祭


理事長_王古山相簿

南王卑南族猴祭(21)

理事_楊大本相簿

2009_浙江仙都映像(7)2009_肖像系列(11)

980628理監事會議頒發聘書&當選證書


980628理監事會議_相簿




頒發聘書&當選證書(39)
議程進行(21)

98年會員大會_相簿




來賓報到(3)議程進行(17)頒獎_會務有功人員(62)




理監事選舉投票(7)會後餐敘(21)

來賓報到


頒獎_會務有功人員


頒獎_高級會士證書


議程進行


理監事選舉投票


會後餐敘


中華藝術攝影家學會章程

92年5月29日內政部台內(92)社字第0920021806號函准予備查
94年4月16日第九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95年4月9日第九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97年4月13日第十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藝術攝影家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並以研究攝影藝術,發揚中華文化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連絡國內外攝影家及攝影團體,促進中華文化之交流與發展。
(二)舉辦或接受委託舉辦學術研究、教學、展覽等;並發行有關攝影之圖書與雜誌。
(三)舉辦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兩種:
一、榮譽高級會士:凡社會知名人士,或卓有成就之著名攝影家,贊助或對本會之建立與發展有顯著貢獻者,得由理事兩名連署提名推薦,提報理事會經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後,由本會贈與榮譽高級會士。
二、高級會士:凡認同本會章程,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由本會會員二人推薦,填具入會申請書,由審議委員會提報理事會,經審查通過後,並繳納會費者,得為本會會員,授與高級會士名銜。
(一)具有攝影團體所授博學會士(FELLOW),或相當於博學會士名銜者。
(二)藝術理論家或評論家,而有著作者。
(三)國內外大專攝影、或美術有關科系畢業,從事攝影研究而有成就者。
(四)斐聲攝影藝壇,富有成就之資深攝影家,經理監事推薦,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者,得邀請入會。推薦辦法另訂之。
(五)曾獲國家文藝獎、中山文藝獎、中國文藝獎、中興文藝獎或本會舉辦之郎靜山紀念攝影獎得獎人。
第八條 本會設高級會士(FELLOW),榮譽高級會士(HONORARY FELLOW)。高級會士於本會會員入會時授與之。榮譽高級會士贈與辦法另訂之。
第九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或罷免權。
每一會員為一權。榮譽會士無上述權利。
第十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逾一年未繳會費者,即予停權,逾連續三年未繳常年會費者,即予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未遵守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已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固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爾後欲行恢復,須重新申請入會。
第十二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除名者,即為出會。其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三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於三個月前向本會聲明退會,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退會後,其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掌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革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廿十一人、監事七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
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三人。遇理事、
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當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及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由理事長提名二人為副理事長,經理事會多數同意通過後聘任之。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副理事長不能執行職務時,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理事之辭職。
(五)其他監察事項。
第二0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埔選之。
第二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解職。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三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副理事長之命處理會務,另設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
主管機關核備。工作人員權責吉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二四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另訂之。
第二五條 本會得聘請當屆卸任理事長為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長卸任時,得聘為本會顧問。
為促進本會發展,得聘請社會卓越人士為本會顧問。
名譽理事長及顧問由理事長聘任之,其任期與新任理事長之任期同。
本條所稱聘任,應經理事會同意後行之。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六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七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八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
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二九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與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O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新台幣貳仟元,於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貳仟元。七月份(含)以後入會者,當年度之常年會費得減半繳納。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三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 (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二個月內,由
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四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則
第三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七條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二年四月十二日第八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