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藝術攝影家學會「中華藝術攝影家終身成就獎」審查辦法

94年11月6日第九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會為鼓勵長期對藝術攝影創作,倡導中華藝術攝影之發展,併能發揚文化藝術之貢獻和効法郎靜山大師終身藝術攝影創作之精神,特設置「中華藝術攝影家終身成就獎」(以下簡稱本獎)。
第二條 本獎候選人須攝影創作三十年以上,並同時具備有下列二項(含)資格以上者:
一、現任或曾任攝影學會理事長或會長者。
二、曾任國家級或省、院轄市美展(攝影類)審查委員。
三、曾獲國家級或省、院轄市美展(攝影類)、國際性影展最高獎之得獎人,且資學相
當。
四、著名資深之攝影家,具有著作或作品專輯、舉辦攝影個展二次以上者。
五、從事攝影藝術創作多年,且蜚聲國內外藝壇,成就卓著之優秀攝影家。
第三條 為審查本獎項之得獎人,得組成審查委員會,俾利就前條受推薦人審議,並綜理審議事宜。
第四條 審查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審查委員五人至九人,由理事會推薦後,由本會聘任之,其任期得連任一次,並設秘書一人,綜理全般事宜。
第五條 本獎項之審查,依下列程序進行之:
一、審查作業於每年十一月至翌年二月間辦理。
二、每年十一月份理監事聯席會議,由理監事二名推薦候選人,並填具推薦表,提交審查委員會審理。
三、得獎人名單於每年二月份理監事聯席會議審核通過後,對外公布。
四、本獎之贈與典禮於每年會員大會時,隆重頒獎。
第六條 本獎項為「榮譽獎」,每屆推薦一名得主,贈與金質獎章乙枚,獎座乙座,當選證書乙幀,以資鼓勵。
第七條 本會現任理監事,不得列入本獎之候選人。
第八條 本辦法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二 條 (法律之名稱)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第 三 條 (命令之名稱)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第 八 條 (條文之書寫方式)法規條文應分條直行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項不冠數字,低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 三等數字,目冠以(一)、(二)、(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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